2018年需关注的10条新政策和涉税事项

2018-01-15

税收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即将来临的2018年,有哪些需要关注的新政和事项呢?机智的小编早已为你整理了一切~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20181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0181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栏次中。

22015101日开始实施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政策规定,后又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五证合一增加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注意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将于20171231日截止。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1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1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4、《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从20181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补充:自20171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1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2万元(含本数)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12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1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10、《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和《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729号),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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